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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102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,請於102年10月5日前送交人事室
發布日期 2013/8/30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980
詳細內容

1申請表詳附件

2申請人請填寫申請表一式二份及繳驗相關證件,並請先詳閱下列規定;簽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,且無違反下列規定之虛偽欺矇冒領情事,否則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,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:

一、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,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,可按規定申請:
(一)填具申請表: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,經人事單位複核後,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。
(二)戶口名簿: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,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,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,無須繳驗。
(三)收費單據:國中、國小無須繳驗;公私立高中(職)以上繳驗收費單據,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並簽名,以示負責。又轉帳繳費者,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。
二、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。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,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,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(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)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,以有職業論,不得申請補助。
三、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,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,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、減免學雜費之優待,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,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,不在此限。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,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,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。
四、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,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。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。如有轉學、轉系、重考、留級、重修情形,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,不再補助。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,不得請領。
五、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。

六、因案停職人員,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,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。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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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表(doc檔)